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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全力打造“阳光”公租房

江西日报  2012-03-12 09:05

[摘要] 从今年开始,我省将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三房合一”并轨建设,统一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分配等管理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出台《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旨在打造“阳光”公租房,力解群众住房难。

记者近日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从今年开始,我省将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三房合一”并轨建设,统一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分配等管理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出台《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旨在打造“阳光”公租房,力解群众住房难。

在本地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即可申请

根据《暂行办法》,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城镇职工和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暂行办法》要求申请人具有本地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申请人无本地城镇户籍,来本地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地均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每个申请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分配计划向社会公布

《暂行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具备入住条件60天前应编制分配出租和运营管理方案,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告。

已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限内到指定地点进行意向登记。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复核并将通过复核的家庭纳入参加摇号名单。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优先配租;申请家庭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等家庭成员的,优先配租。

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原申请所在地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继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产权单位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能续租,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原则上为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廉租住房租金相当于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10%。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和物业服务费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调整一次,物业服务费不高于本地普通商品房物业服务费的平均水平。

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家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享受相应额度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家庭成员缴纳了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交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承租家庭继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承租家庭推举新的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稿源:江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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