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江西省价格监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粮油、猪肉等重要商品和服务均纳入到价格监测范围。
本报讯首席记者全来龙报道:省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江西省价格监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粮油、猪肉等重要商品和服务均纳入到价格监测范围。
粮油房屋等价格要监测
《规定》提出,价格监测机构须对下列重要商品和服务实施价格监测:粮、油、肉、禽、蛋、鱼、奶、蔬菜等主要农副产品;化肥、农膜、饲料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建材、有色金属等重要工业生产资料;成品油、燃气、煤炭等主要能源;洗衣机、空调机、冰箱等日用工业消费品;医疗、教育等服务;客运、货运和水、电等服务;商品房;国家和本省确定的其他重要商品和服务。
价格监测主要包括日常价格监测、应急价格监测和价格专项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作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价格监测定点单位,须按照监测报告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真实可靠的价格监测资料。
虚报瞒报价格要受罚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不改的,收回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或证书,并可视情节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迟报、拒报价格监测数据资料的;虚报、瞒报价格监测数据资料的;伪造、篡改价格监测数据资料的。价格监测机构及工作人员出现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篡改价格监测资料,以至于造成或者全省汇总数据严重失实等行为,要受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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