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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对房屋征收补偿规定做出补充说明

南昌新闻网  2012-07-26 08:58

[摘要] 南昌新闻网讯(记者邓微)7月25日下午,记者从南昌市房管局获悉,近日,南昌市对房屋征收补偿规定做了补充说明。在补充说明中,明令禁止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同时,补充说明中指出,被征收人迁出原地后可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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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新闻网讯(记者邓微)7月25日下午,记者从南昌市房管局获悉,近日,南昌市对房屋征收补偿规定做了补充说明。在补充说明中,明令禁止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同时,补充说明中指出,被征收人迁出原地后可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入学。

禁止采用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非法方式强拆

为确保房屋征收工作有序进行,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所在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应当组织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拆除。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迁出原地后可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入学

被征收人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以优先安排廉租住房。

被征收居民迁出原地后的义务教育入学,可选择继续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原招生办法入学,或在安置房所在地就近学校入学,对小学入学的也可在被征收人租赁房屋附近就近入学,租赁房屋的就学属过渡性就学。

对符合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标准的困难家庭,凭迁出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由安置房所在地民政部门审查核定发放生活保障金。

因征收迁人的居民与安置房所在地原居民在就业、培训、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可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安置房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自行搭建房屋不足36㎡按36㎡给予补偿安置

认定在1985年以前(含1985年)自行搭建的住宅房屋,参照有产权的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难以认定自行搭建房屋具体建造年限,不足36平方米的,按36平方米给予补偿安置;大于36平方米但小于南昌家庭人均保障性住房标准面积的,按实际搭建房屋面积给予补偿安置;超过36平方米且超过南昌家庭人均保障性住房标准面积的,按家庭人均保障性住房标准面积给予补偿安置,其余超出补偿安置面积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给予货币补偿。

难以认定自行搭建房屋具体建造年限,由工作组对自行搭建房屋进行测量,并根据房屋现状提出处理意见,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房屋权属证没有载明经营性面积的非住宅房屋,如只有一层并作为经营性使用的,可将为经营服务需要分隔出的试衣间、厕所等一并认定为经营性非住宅面积,由工作组根据现场勘察情况提出认定意见;多层的非住宅房屋的经营性面积,由工作组根据现场勘察情况提出认定意见。

选择货币补偿按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平方米且在本城区无其他住房的,按36平方米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提前签约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可按所提前搬迁的时段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标准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具体办法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另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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